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以下簡稱47號文件),新明確了增值稅相關政策,調整了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以滿足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的需要。在此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以下簡稱27號公告)。對于相關納稅人而言,在填寫申報表時應該注意哪些新變化呢?
根據27號公告,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調整較大。47號文件中新增加了5%征收率的應稅服務項目。但是,由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中的小規模申報表,僅對適用5%征收率的銷售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的應稅行為提供了相關填寫欄次,所以27號公告新增加的勞務派遣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以及轉讓土地使用權無法填寫。
納稅申報表是稅收政策執行的體現,為及時更新政策規定,27號公告調整了原小規模申報表主表第4行的文字表述,將原來的“(二)銷售、出租不動產不含稅銷售額”調整為“(二)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征收率)”,根據政策變動擴展了應稅服務范圍;同時,為了保證填寫范圍不重疊,將第1行的文字表述,由原來的“(一)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調整為“(一)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并在附列資料中增加了9至16行,相應增加了適用5%增收率銷售收入的差額扣除計算。
在填表說明中,27號公告將原來“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銷售服務”等全部統一修改為“應稅行為”,涵蓋了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小規模申報表上述的改變,使小規模申報表最大限度地適應了政策的變化。
舉例來說,某納稅人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第三季度發生如下業務:一是提供設計服務,取得設計費收入20600元,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發票時預繳稅款600元;二是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取得收入105000元,并開具普通發票,其中,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63000元。其中,第一筆業務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這樣,提供設計服務的不含稅銷售額(代開專用發票)為20600÷(1+3%)=20000(元)。由于該筆收入適用3%征收率,應將不含稅銷售額20000元填入小規模申報表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1欄;同時,由于該筆收入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還要填入小規模申報表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2欄。
在第二筆業務中,由于文件規定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行為選擇差額納稅的,以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因此,該筆業務的不含稅銷售額為(105000-63000)÷(1+5%)=40000(元),開具普通發票的金額為105000,則開具普通發票的不含稅銷售額為105000÷(1+5%)=100000(元)。在填寫申報表時,該筆收入適用5%征收率,應將不含稅銷售額40000元填入小規模申報表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1欄;由于該筆收入按照105000元開具了普通發票,因此還要將開具發票的不含稅銷售額填入小規模申報表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5欄;同時,該納稅人此筆業務涉及差額扣除的計算,因此還需要填寫附列資料第9至16欄。
根據27號公告,《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也作了一定調整。27號公告細化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中的《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增加了部分行次。本次調整,一是為了讓納稅人能夠更加清晰的了解自己生產經營的進項稅額組成;二是為了使政府部門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營改增以后,企業可以取得的進項稅額情況,便于分析企業稅負增減變化,及時出臺相應政策,確保營改增試點政策落實到位。
某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發生進項稅額如下:采購貨物取得進項稅額3400元,租入機器設備取得進項稅額1700元,取得運費進項稅額1100元,支付保險費用取得進項稅額120元,進項稅額合計6320元。上述增值稅扣稅憑證均符合政策規定。在填寫申報表時,應該分別按稅率或征收率歸集(不包括購建不動產、通行費)進項,并填寫在相應的欄目中。